
在计算东盟证书原产地百分比时,台湾的原材料是否被视为国内成分?
GATT第二十四条第八款(b)将自由贸易区定义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关税领土组成的对这些领土产品的贸易基本上取消了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综合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明确规定重申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协议和安排中缔约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原产成分应为大陆关税领土上生产的原材料。因此,在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时,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生产的原材料不能视为中国原产成分。